這篇是翻譯漫畫家佐藤秀峰的文章,原文在這裡。
===
漫畫家跟出版社把漫畫從沒有錢的孩子們手中奪走究竟是想做什麼?
昨天,我接受了一組國中生的訪問。
據說是畢業旅行裡體驗學習的一環,每一組同學各自決定主題去拜訪各個企業和設施,訪問之後整理報告。
來到我的辦公室的是一個女生,兩個男生的三人小組,說是對著作權的問題感興趣。
根據維基百科,著作物就是可成為著作權對象的智慧財產,而在日本著作物的定義如下。
著作物的定義
著作物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的定義,為「表現思想或感情所創作,屬於文藝、學術、美術或音樂的範圍內之物」(第二條第一項第一號)。把其中的要件分解,就可以得到如下。
「思想或感情」
「創作的」
「表現出來的事物」
「屬於文藝、學術、美術或音樂的範圍內」
因此,並非屬於表現的事實、事件與資料或思想(靈感)和感情本身,並未加予創作的模仿品、範圍外的工業製品等並不被認為在著作物的範圍之內之外,簡短的表現、常見的表現和選擇幅度較為狹窄的表現通常也不會被認為具有創作性。
例如說,如果我畫的漫畫被單行本化,放在書店架上,那也不能算是我的書。
著作權雖然屬於我,但書本身是出版社的商品,所有權屬於出版社。
是出版社的書。
雖然書本是我的著作沒錯,但如果不花錢買那也不會成為我的書。
同樣的,客人們花錢購買書本,才會得到所有權。
雖然你出錢買的書成為了你的東西,但「你的東西」指的是所有權,不代表印刷在上面的內容,和著作權也會一起屬於你。
也就是說,即使是你的書,除了個人閱讀享受之外是不能擅自把裡面印刷的內容複製販賣,或是動畫化小說化的。
應該也有提到這個吧?
話題轉到了「那如果製作二次創作的同人誌算是違法的嗎?」,也一起思考了二次創作究竟該允許到什麼範圍,到最後還提到了對於TPP帶來的著作權侵害非告訴乃論化有什麼樣的想法,討論了很多話題。
我也反省了到底該怎麼樣才能簡單讓大家理解,畢竟感覺我自己真的沒什麼可以講的。
參觀我工作室的時候,因為同學們看到牆上滿滿的CD,多到讓他們嚇了一跳,我有大致上提到這樣的內容。
「我國中的時候,幾乎沒有零用錢,CD也很貴根本不能常買。但是因為真的很想聽音樂,還是努力存零用錢或是跟朋友借錄音帶,長大以後能自己運用的錢變多了,雖然不是當年那種狀況的反彈,但也就養成了大量買CD的習慣了」
於是,三人組裡面的女孩子這樣對我講。
「雖然在漫畫家面前講這種話可能很失禮,但我曾經有在BOOKOFF二手書店站著就把書給看完了。雖然本來應該要在書店買新的才對……」
聽著她一副難以啟齒,好像在承認自己犯下的罪一樣的語氣,我還是覺得這現象很奇怪。
我們漫畫家跟出版社究竟幹下了什麼好事呢。
有個想看漫畫的國中生,但漫畫家跟出版社們多年來不斷說著「只有花錢買新書來看的客人才是讀者,踏進二手書店的人都是企圖毀滅漫畫文化的害蟲」。
根據這個理論,這位國中生可是沒有看漫畫的資格。
那麼,等他長大之後會突然開始看漫畫嗎。
去漫咖或租書店看書的人是犯罪者、在公司或學校把單行本借給別人,也因為不符合在家庭內私人使用所以算是犯罪、自己掃描成電子檔的人和請人代客掃描的也都是犯罪者,那我們究竟該在哪裡看漫畫才好呢。
為什麼區區一個國中女生非得要對於在舊書店白看書這個行為感到罪惡感不可呢。
把漫畫從孩子們的身邊奪走,漫畫家跟出版社究竟想做什麼呢。
結果出版社在背後卻是BOOKOFF的股東,不覺得丟臉嗎?
這樣下去根本沒人會想看漫畫吧。
我就跟她說,「妳就盡量在BOOKOFF看吧」。
也說了「等妳長大有了一本500日幣的單行本對妳而言不算什麼的財力的時候,妳還願意買的話我會很高興,我自己也在BOOKOFF看過書,比起這些我覺得如果都沒有人要看漫畫還比較可憐。」
實際上另外兩位男同學也說,「以前會看漫畫但現在不看了。」
據說是「像是有哥哥的同學家裡可能會有單行本,這樣他們會跟著看漫畫」。
關於我的作品,我無條件認同非商業性的二次創作。
不管是要在書店白看或是朋友之間借來借去都很歡迎,想自己掃成電子檔或請人幫你掃、二手書店的買賣或漫畫王之類的地方也都請積極使用。
著作權公訴罪化或代客掃本訴訟和違法下載刑罰化之類的我覺得都一點意義都沒有。
不想讓別人看你的作品的話乾脆鎖在箱子裡不就好了。
===
保護跟開放之間的尺度拿捏真的是一個很困難的問題。在出版界之前的問題其實是流行音樂界,台灣的流行樂已經死的差不多了所以大家沒什麼感覺,頂多只會看到IFPI之類的團體整天在喊著盜版盜版,可是其實周遭別說正版盜版了,連聽國內音樂的人都沒有。
音樂的這種現象其實台日共通。
因為怕大家白聽,聽過了就不會花錢買CD所以禁止上傳youtube。
因為怕大家聽過一次就滿足了所以電視上不播MV,就算非播不可也只意思意思二三十秒。
因為怕大家聽完就走和空間器材上的限制,所以唱片行也不放試聽台了。
那照這個理論,我們一般消費者要去哪裡知道現在有什麼音樂呢?
唱片公司到底想做什麼?認為CD出來消費者就應該無條件購買所以沒關係嗎?
另外,大家也還記得十年前左右流行的防拷CD吧?
當時全盛期的大量MP3下載網站其實就已經告訴了我們這東西到底有沒有用,只是單純增加客人的麻煩。我還記得當初存零用錢買了一片濱○步的CD,結果放進電腦裡想一邊玩遊戲一邊聽的時候居然告訴我因為我有盜拷嫌疑電腦光碟機不能存取,而且連有MP3碟播放功能的隨身聽都不能用,害我只好從倉庫裡挖出一台很舊型的音響來用。
還有我之前討論過的國慘電腦遊戲堅持使用starforce這個問題,當時我有個朋友甚至說他會買正版國慘片,但買了完全不拆封就直接去網路上下載破解版來玩。這些例子都告訴我們,太過度的防堵只是在找正版用戶的麻煩而已。
說真的本土漫畫已經快被偽道人士跟看的到吃不到的對岸市場給搞死了啦,所以矛頭還是得對準日本。不管是書籍、軟體或是音樂,其實現在都位居一個產業轉型期,電子化跟下載販賣真的是一個趨勢。但畢竟最麻煩的正是既得利益,很多廠商也就貪圖這個開始轉型期的方便,還是在保護傳統的流通業者跟中間的製造業,很多電子下載版卻跟需要較大生產、印刷壓片、物流倉儲跟人事成本的實體版本差不多價格,同價或甚至更貴的例子也不少。
沒錯,這等於是中間的這些廠商跟小賣店的市場與生存受到影響。但是不要忘了,商業買賣的主體是誰。
沒錯,正是消費者。
為了保護相關廠商的利權而犧牲消費者的權益,我不認為這是一個會被社會大眾長期接受的理由。
網誌管理員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回覆刪除糟糕我不小心按到移除不好意思
刪除XBone這也算是一個例子吧,當年日本就有過二手片官司,sony也不接受二手業者的分紅提案啊。
把客人當賊想全部抓起來自己賺的下場就是這樣。